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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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釋第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1〕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釋第7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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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1年2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1年2月2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56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解釋》已於200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5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2月21日起施行。

2001年2月16日



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現對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行政案件的管轄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當事人因國有資產產權界定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確定管轄法院。產權界定行為直接針對不動產作出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產權界定行為針對包含不動產在內的整體產權作出的,由最初作出產權界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過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產權界定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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