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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廁所內寫反動詞句的行為屬何種性質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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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廁所內
寫反動詞句的行為屬何種性質問題的批覆

法研字第909號
1957年1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6月10日刑字第499號報告及附件均已收悉。關於王本光案件的性質問題,經我們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繫研究後認為:王本光在廁所內寫反動詞句的行為屬於反動言行的範疇,還看不出他有反革命的目的,不以反革命罪論處為宜。但對這種反動言行,應當予以批判。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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