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中依法保護金融債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中 依法保護金融債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通知 法〔2005〕32號 2005年3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文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依法保護金融債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關係到國家經濟安全,已經成為當前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隨着金融不良債權處置工作進入攻堅階段和處置難度的加大、處置方式的多元化,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涉及不良金融債權案件中如何依法保護金融債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正確審理上述相關糾紛案件,保障金融不良債權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現通知如下:
一、充分發揮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在依法調整社會各種經濟關係,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的職能作用。在審理和執行涉及金融不良債權案件中要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合同法、擔保法及本院頒布的《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釋,準確理解和把握立法和司法解釋的本意,統一司法尺度。
二、各級人民法院和廣大法官要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摒棄和堅決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案件,要堅持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妥善處理國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的關係,依法保護金融債權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涉及金融不良債權案件的調研工作。隨着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涉及金融不良債權案件中會不斷遇到新情況和新問題。這些問題政策性強、社會影響大,而有關法律法規又相對滯後。人民法院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加強調查研究,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並開展有針對性的執法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四、在審理和執行上述案件時,需要對金融不良債權和相關財產進行評估、審計的,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委託有相應資質並信譽良好的中介機構進行,要對評估、審計程序和結果進行嚴格審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價時,要儘可能採取由拍賣機構公開拍賣的方式,最大限度回收金融債權。
五、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中,如發現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處置金融不良債權過程中與受讓人、中介機構等惡意串通,故意違規處置金融不良債權,有經濟犯罪嫌疑線索的,要及時將犯罪嫌疑線索移送檢察機關查處。
六、要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對轄區內有重大影響和易引起社會關注的案件,處理前應徵求上述有關部門的意見,共同做好工作。
七、在執行涉及金融不良債權案件時,要做好處理突發事件的預案,防範少數不法人員煽動、組織不明真相的職工和群眾衝擊法院和執行現場,圍攻法院工作人員和集體到黨政機關上訪。發生重大突發性事件,要及時向地方黨委、人大和上級人民法院報告。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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