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祠堂產權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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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祠堂產權問題的批覆 法研字第7995號 1957年4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文件 |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28日[57]法研字第1號關於處理祠堂產權的請示已收悉。我們同意你院來文所提意見,即:祠堂房產的產權不宜確定為一人所有,也不宜收歸國有,而應指定適當人代管。
附: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處理祠堂產權的請示
((57)法研字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
茲接保定市人民法院(56)院字第11號函,張玉山之父於七七事變時代理其家族將張家祠堂(座落在保定市黃花館街)租與趙海江開設旅店,現在為該祠堂房租爭讓的同時,張玉山又要求確定產權;經在河北日報公告後,在公告期間,並無任何人提出產權爭議。擬將該祠堂產權確定為張玉山所有,或收歸國有。經我們研究認為,張玉山所要求的產權,既是張家祠堂,系其父於「七七」事變代其家祖租與趙海江,在與趙海江為該祠堂房租爭議時,要求確定產權,雖經保定市人民法院在河北日報公告,在公告期間無人提出產權爭議,但由於公告面的所限,很難使分散的張族都能見到。因此,我們的意見,不宜確定為一人的產權;同時該財產又不是無主財產,亦不宜收歸國有,仍由張玉山代管較好。
未知是否妥當,請指示。
1957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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