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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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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司法解釋第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覆
法釋〔2024〕1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司法解釋第12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21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覆》已於2024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2024年8月27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合同糾紛案件中「背靠背」條款效力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大型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採購貨物或者服務過程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項為付款前提的,因其內容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該約定條款無效。

二、在認定合同約定條款無效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行業規範、雙方交易習慣等,合理確定大型企業的付款期限及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對欠付款項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約定違法或者沒有約定的,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大型企業以合同價款已包含對逾期付款補償為由要求減輕違約責任,經審查抗辯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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