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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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
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
1991年7月8日 〔1991〕民他字第12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號《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我們認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此復。
附: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
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請示
1991年4月8日 冀法(民)〔1991〕43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廊坊市三河縣人民法院受理了王××(女,28歲,漢族)訴楊××(男,31歲,漢族)離婚一案,楊××和王××經人介紹於1987年12月登記結婚,婚後一年多未生育,經天津市計劃生育技術指導所檢查確認男方患無精症,經雙方協商,王於1989年2月實行人工授精手術,同年11月生一女楊×,後因夫妻生活瑣事多次發生爭吵打架,致使感情惡化,王××於1990年4月訴至法院,要求與楊××離婚,雙方同意離婚,但均爭養小孩,廊坊市中級法院對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發生意見分歧,請示我院,一種意見認為小孩應判歸男方撫養,因男方無生育能力;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小孩應判歸女方撫養,因為該小孩與男方沒有血緣關係。
我院認為,此案雙方爭養的小孩楊×,是因男方無生育能力,在雙方一致同意的情況下人工授精所生,應視為婚生子女,推定確認男方就是孩子的生父,夫妻離婚後,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雙方都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因而也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22條的規定,鑑於本案中楊×年齡尚小,且一直隨其母生活,從有利於子女成長考慮,應判決楊×同女方一起生活為宜,但此類問題法律尚無規定,特請示,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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