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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反攻倒算」案件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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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反攻倒算」案件的答覆
法〔研〕復〔1991〕2號
1991年7月12日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請〔1991〕16號《關於「反攻倒算」活動處理意見的請示》收悉。近幾年來,你省部分地方發生了一些在土改、鎮反中被沒收財產或被鎮壓的人的親屬公然向當地政府或當年的幹部、積極分子反攻倒算的事件,值得引起高度重視,應予認真對待。經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現對你們《關於「反攻倒算」活動處理意見的請示》,答覆如下:

  一、對於一些地方發生的,過去土改、鎮反中被我沒收財產或被鎮壓的人的親屬,公然向當地政府、基層組織,或者當時的積極分子反攻倒算的案件,必須認真對待,嚴肅處理。絕不能允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進行「反攻倒算」活動,更不能讓「反攻倒算」活動蔓延開來,以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

  二、鑑於已經發生的「反攻倒算」案件情況比較複雜,具體處理時,應根據「反攻倒算」活動的情節、影響和危害程度,分別採用行政處分、治安行政處罰、民事賠償,以及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勞動教養等方式予以處理;對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進行「反攻倒算」活動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構成什麼罪,就應按什麼罪處罰。以反革命為目的進行「反攻倒算」活動的,應按刑法反革命罪的有關規定處罰。對按刑法處理的「反攻倒算」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依法公開審理、宣判。並可以選擇典型案例通過地方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宣傳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揭露此類違法犯罪的性質和危害,鼓舞群眾進一步堅定社會主義信念,堅決與此類違法犯罪活動作鬥爭。

  四、你省的「請示」中,對搶占土改、鎮反中被沒收的房產,提出按「搶劫」定罪。這個問題因涉及對不動產能否按搶劫定罪的問題,刑法沒有明確規定,請你們再作進一步研究,根據不同情況,具體案件具體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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