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農村五保對象遺產問題的批覆
外觀
本司法解釋已於202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廢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22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農村五保對象遺產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2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7月25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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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農村五保對象遺產問題的批覆》已於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5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國務院1994年1月23日《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發布後,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反映,我院1985年9月11日發布的法(民)發〔1985〕22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的規定與該條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經研究,答覆如下:
農村五保對象死亡後,其遺產按照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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