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中「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問題的批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一批)的決定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中「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3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4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中「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問題的批覆》已於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2000年1月3日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內高法〔1999〕22號《關於如何理解「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