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中「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問題的批覆
外觀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一批)的決定廢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1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中「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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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中「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問題的批覆》已於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2000年1月3日 |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內高法〔1999〕22號《關於如何理解「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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