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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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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系列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釋第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10〕1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釋第15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0年11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98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於2010年10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49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20日



為依法懲治偽造貨幣、變造貨幣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和近一個時期的司法實踐,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仿照真貨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徵非法製造假幣,冒充真幣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的「偽造貨幣」。

對真貨幣採用剪貼、挖補、揭層、塗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處理,改變真幣形態、價值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的「變造貨幣」。

第二條  同時採用偽造和變造手段,製造真偽拼湊貨幣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貨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假境外貨幣犯罪的數額,按照案發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境外貨幣,按照案發當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四條  以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假普通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面額計算;假貴金屬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貴金屬紀念幣的初始發售價格計算。

第五條 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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