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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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3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3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9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32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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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0年9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0年10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2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覆》已於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9月30日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號《關於單位犯信用證詐騙罪案件中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劃分主從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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