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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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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名譽權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現解答如下:

  一、問: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關於名譽權糾紛的起訴應如何進行審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關名譽權糾紛的起訴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裁定不予受理;對缺乏侵權事實堅持起訴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二、問: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經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後,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的,無論是否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人民法院均應依法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三、問:當事人提起名譽權訴訟後,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應如何處理?    答:當事人提起名譽權訴訟後,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應中止民事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沒有給予被告人刑事處罰的,或者刑事自訴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駁回的,應恢復民事訴訟;對於民事訴訟請求已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解決的,應終結民事案件的審理。

  四、問:名譽權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答:名譽權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五、問:死者名譽受到損害,哪些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    答: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六、問:因新聞報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確定被告?    答: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係,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七、問: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八、問: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九、問:因文學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編輯出版單位在作品已被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或者被告知明顯屬於侵害他人名譽權後,應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刊登聲明,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繼續刊登、出版侵權作品的,應認定為侵權。

  十、問: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十一、問:侵權人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應如何處理?   答: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布於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並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