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外觀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廢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3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2月16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5號 |
已被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9次會議《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廢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2000年2月16日 |
為依法懲處強姦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強姦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對於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對於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姦婦女行為又實施了姦淫幼女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姦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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