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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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法解釋已於201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5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9次會議通過
已被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9次會議《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2000年2月16日



為依法懲處強姦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強姦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對於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對於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姦婦女行為又實施了姦淫幼女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姦罪從重處罰。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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