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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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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釋第1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2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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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0年1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0年1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4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2000年1月3日



為依法懲治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拐賣婦女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的拐賣婦女罪中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對犯罪分子的定罪處罰。

第二條 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拐賣外國婦女到我國境內被查獲的,應當根據刑法第六條的規定,適用我國刑法定罪處罰。

第三條 對於外國籍被告人身份無法查明或者其國籍國拒絕提供有關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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