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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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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法解釋已於201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1998〕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3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5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42次會議通過
已被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1997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0日



為依法懲處盜竊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三)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第四條 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被盜物品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半成品比照成品價格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作案當時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當時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貨物、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製作的工藝品,按國有商店零售價格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9、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的,盜竊數額按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電話初裝費、移動電話入網費計算;銷贓數額高於電話初裝費、移動電話入網費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移動電話的銷贓數額,按減去裸機成本價格計算。

10、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電話費計算。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應當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複製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複製前6個月的平均電話費推算;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的月平均電話費推算。

11、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10的規定計算;複製他人電信碼號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9、10規定的盜竊數額累計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即時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併計算。股票按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如果票面價值已定並能即時兌現的,如活期存摺、已到期的定期存摺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票面價值未定,但已經兌現的,按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尚未兌現的,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不能即時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能即時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被銷毀、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票面數額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但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三)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紀念品,按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四)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分別計算;難以分清的,應當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五)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丟棄、毀壞的,無法追繳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應當根據失主、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確定原被盜物品的價值。

(六)失主以明顯低於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當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計算。

(七)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

(八)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九)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十)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

(十一)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劣物品,有價值的,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以實際價值計算。

(十二)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十三)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作為量刑的情節。

第六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

(一)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七條 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

(二)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三)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並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第九條 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位處罰金;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案中盜竊三級以上不同等級文物的,按照所盜文物中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一案中盜竊同級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盜竊高一級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一件以上,並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三)項第1、3、4、8目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

第十條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使用的數額認定。

第十一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上述發票數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數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數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第十二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被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二)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三)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四)為練習開車、遊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並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五)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六)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 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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