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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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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法解釋已於202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司法解釋第1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5〕15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司法解釋第1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5年12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5年12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4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26日



為依法懲治破壞林地資源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占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占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第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徵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毀壞。

第三條 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徵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四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毀壞。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林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林地數量合計達到三十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

(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價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

第五條 實施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價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條 單位實施破壞林地資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關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第七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且未經處理的,應當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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