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文化大革命」前判處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訴應如何處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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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文化大革命」前判處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訴應如何處理的通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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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80年2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80年2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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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對「文化大革命」前判處的刑事案件

提出的申訴應如何處理的通知

1980年2月15日 〔80〕法研字第7號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在複查糾正「文化大革命」期間的冤假錯案過程中,各地人民法院也處理了一部分對「文化大革命」以前判處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訴。從各地處理的情況看,「文化大革命」以前判處的刑事案件,大部分是正確的。但在某些時候,由於種種原因,確實也判錯了一些案件。對此,要遵照「有反必肅、有錯必糾」的方針,和中共中央1979年第96號文件規定的「對『文化大革命』前判處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訴的,可作為人民法院的經常工作,認真負責地予以處理」的精神,對確屬錯判案件,雖時過境遷與情況複雜,仍要不怕麻煩,慎重處理。同時,也要教育申訴當事人向前看,主要是政治上糾正平反,不要糾纏於其他問題。現提出如下幾點,希各地人民法院遵照執行。

一、對「文化大革命」前判處的刑事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訴的,或者有關單位提出要複查的,或者司法人員自己發現可能判錯提出複查的,由人民法院作為一項經常工作,認真負責地審查處理。但對「文化大革命」前判處的刑事案件不進行全面複查。

二、處理對「文化大革命」前判處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訴,除了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對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有專門規定的,應按規定複查糾正外,對其他申訴案件,要根據判決時中央的政策和國家法律來衡量原判是否適當,不能以現在的政策和法律去處理過去判處的案件。

三、對於具體的案件,主要事實或者基本性質認定錯了,或者按照當時中央的政策和國家法律不構成犯罪、不該判刑而定罪判刑的,要改判糾正。對於主要事實或者基本性質不錯的,一般可不改判。對量刑畸重,仍在服刑的,可酌情改判;如已刑滿釋放,一般可再不改判。

四、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由原審人民法院處理;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一般也可轉交原審人民法院處理。重大的、疑難的,或者多次申訴又確有理由而未得到妥善處理的,可由上一級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處理。

對最高人民法院前各大區分院判處的案件提出申訴的,委託有關地區高級人民法院查清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後,由最高人民法院處理。

五、對於錯判案件改判後的善後工作,可參照中共中央1979年第96號文件的規定辦理。改判糾正後善後工作的實際問題,要着重解決在基層,上級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可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有關的人民法院協助辦理。

處理「文化大革命」前判處的刑事案件的申訴,要持慎重態度。遇有重大問題和其他難以解決的問題時,應請示黨委解決。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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