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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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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19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7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20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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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0年7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0年7月1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已於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3日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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