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應適用何種程序審理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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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釋第5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應適用何種程序審理的批覆 法釋〔2010〕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3月17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釋第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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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應適用何種程序審理的批覆》已於2010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17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有的高級人民法院請示,對於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案件,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但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應當適用何種程序審理。經研究,批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案件,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適用第二審程序對全案進行審查,並對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實和適用法律依法開庭審理,一併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案件,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適用第二審程序對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審理,並由同一審判組織對未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死刑判決進行覆核,作出是否同意判處死刑的裁判。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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