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執行死刑前發現重大情況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適用程序問題的批覆
外觀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廢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釋第1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執行死刑前發現重大情況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適用程序問題的批覆 法釋〔1999〕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1月29日 |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釋第3號 |
已被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9次會議《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廢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在執行死刑前發現重大情況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適用程序問題的批覆》已於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9日 |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1998〕97號《對在執行死刑前發現重大情況需要改判的案件適用何種程序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核准死刑的判決、裁定生效之後,執行死刑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應當由有死刑核准權的人民法院適用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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