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執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訴不予受理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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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執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訴不予受理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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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對執行程序中的裁定的
抗訴不予受理的批覆
1995年8月10日 法復〔1995〕5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1995〕37號《關於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檢察院是否有權抗訴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屬於抗訴的範圍。因此,人民檢察院針對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財產裁定提出抗訴,於法無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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