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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執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訴不予受理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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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執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訴不予受理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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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5年8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5年8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對執行程序中的裁定的

抗訴不予受理的批覆

1995年8月10日 法復〔1995〕5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1995〕37號《關於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檢察院是否有權抗訴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屬於抗訴的範圍。因此,人民檢察院針對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財產裁定提出抗訴,於法無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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