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可否採取執行措施問題的批覆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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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法解釋已於202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廢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對被執行人在銀行的憑證式記名國庫券可否採取凍結、扣劃強制措施的請示》(京高法〔1997〕194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是由被執行人交銀行管理的到期償還本息的有價證券,在性質上與銀行的定期儲蓄存款相似,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有關銀行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將本息劃歸執行申請人。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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