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平反糾正的冤錯案件的訴訟卷宗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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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平反糾正的冤錯案件的訴訟卷宗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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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78年9月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78年9月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平反糾正的冤錯案件的訴訟

卷宗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1978年9月5日 〔78〕法辦研字第19號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遼法字〔1987〕22號請示已收閱。關於經人民法院平反糾正的冤錯案件的訴訟卷宗如何處理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60〕法刑字第122號〔60〕檔二字第171號《關於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檔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規定的通知》中有過原則規定,即:「在訴訟卷宗的保管期限沒有確定以前,所有的訴訟卷宗,一律不作鑑定,也不得銷毀。」根據這一規定的精神,我們同意你們的意見,對人民法院平反糾正的冤錯案件(包括「三類案件」),就將原判和改判形成的全部訴訟卷宗歸檔保存,不應銷毀。至於有的冤錯案件的當事人要求銷毀該案訴訟卷宗,有關的人民法院應對當事人說明理由,進行耐心細緻的政治思想工作,妥善加以解決。對審判案卷以外的材料同意銷毀。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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