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二批)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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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的決定系列 第十三批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司法解釋第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二批)的決定
法釋〔2017〕1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司法解釋第18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二批)的決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9月2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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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6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二批)的決定》已於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9月22日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對1988年至2013年期間單獨發布的有關行政訴訟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了清理。現決定廢止15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從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或參照下列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當事人對廢止決定公布前的行政行為不服,在決定公布後提起行政訴訟或者進入再審程序的,除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與當時有效的法律相牴觸外,人民法院可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目錄(第十二批)
序號 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名稱 發文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藥品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答覆 1992年1月2日
法行復〔1992〕1號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衝突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與法律和行政法規不一致的應當執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復函(節錄) 1993年3月11日
法函〔1993〕16號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相衝突
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廣東省高院〔1997〕粵高法行請字第3號請示問題的答覆 1998年2月18日
〔1998〕行他字第4號
收容審查制度已廢止,答覆不再適用
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僱工引起草原火災的,可否追究雇主的連帶經濟責任的答覆 1998年7月7日
〔1998〕法行字第4號
其解釋的《草原防火條例》相關內容已修改,答覆不再適用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鄉政府申請執行農民承擔村提留、鄉統籌款行政決定案件的復函 1998年11月16日
法函〔1998〕117號
情況已變化,實際已失效
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教養行政案件是否需要複議前置問題的答覆 1998年11月19日
〔1997〕法行字第27號
勞動教養制度已廢止,答覆不再適用
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關於審理公證行政案件中適用法規問題的請示》的答覆 1999年8月16日
法行〔1999〕4號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相衝突
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教養行政案件是否遵循《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基本原則的請示的答覆 1999年10月18日
〔1998〕法行字第16號
勞動教養制度已廢止,答覆不再適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請示報告》的答覆意見 1999年10月21日
行他〔1999〕25號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相衝突
1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胡家興與胡家華土地權屬糾紛申訴案的請示報告的答覆 2000年1月24日
行他〔1999〕10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吸收
1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保險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何確定監督檢查主體的答覆 2000年4月19日
法行〔2000〕1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保險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時如何確定行政主體問題的復函》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教養行政案件時就有關實體問題能否進行審查的電話答覆 2000年12月11日
行他〔2000〕第12號
勞動教養制度已廢止,答覆不再適用
1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適用中有關清算問題請示的答覆 2003年12月31日
〔2003〕行他字第23號
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內容代替
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對僅有一次盜竊行為的公民實施勞動教養問題的答覆 2005年7月21日
〔2005〕行他字第8號
勞動教養制度已廢止,答覆不再適用
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 2007年12月3日
〔2006〕行他字第17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吸收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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