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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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的決定系列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司法解釋第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
法釋〔2019〕1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司法解釋第12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7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7月2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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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8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已於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審判實際需要,現決定廢止103件司法解釋(目錄附後)。廢止的司法解釋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本決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部分司法解釋的目錄(第十三批)》[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部分司法解釋的目錄(第十三批)
序號 標題 發文日期和文號 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書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區別問題的批覆 1957年9月13日 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不再適用。
2 最高人民法院信訪處接待來訪工作細則 1980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信訪處已取消,實際已失效。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試行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通知 1992年6月20日
法發〔1992〕18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通知》《行政訴訟文書樣式(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通知》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若干問題的解答 1993年4月21日
法辦發〔1993〕3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通知》《行政訴訟文書樣式(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通知》代替。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障和促進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通知 1993年8月6日
法發〔1993〕13號
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不再適用。
6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

1997年4月21日
法發〔1997〕7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代替。
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收費及審查期限問題的規定 1998年11月14日
法釋〔1998〕28號
民事訴訟法、《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已規定。
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2013年11月21日
法釋〔2013〕26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代替。
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1989年11月4日
法(行)發〔1989〕31號
與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衝突。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缺乏法律和法規依據的規章的規定應如何參照問題的答覆 1994年1月13日
法行復字〔1993〕第5號
依據已被《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廢止,不再適用。
1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批覆 2004年7月13日
法釋〔2004〕6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1月14日
法釋〔2008〕1號
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規定。
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行政主體資格及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覆 1995年1月15日
〔1994〕行復字第4號
依據已被《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廢止,不再適用。
1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公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行為不服提起訴訟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1991年5月25日 刑事訴訟法已規定。
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同一事實中對同一當事人,行政機關同時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財產兩種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訴,受訴法院是否可以合併審理問題的答覆 1993年7月9日
〔93〕行他16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2005年8月1日
法釋〔2005〕9號
依據已被《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廢止,不再適用。
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稅務行政案件起訴期限問題的電話答覆 1990年12月27日 依據已被稅收徵收管理法代替,不再適用。
18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徵收水資源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徵收水資源費有關問題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
1995年5月10日
法辦發〔1995〕1號
轉發的通知已被廢止,不再適用。
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行政侵權賠償案件執行中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3年6月16日
法函〔1993〕51號
國家賠償法已規定。
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1996年4月2日
法復〔1996〕4號
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不再適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2001年7月17日
法釋〔2001〕23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2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
1993年9月11日
法發〔1993〕23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代替。
2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相互辦理委託事項的規定 1993年9月25日
法發〔1993〕26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通知日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1993年12月1日
法發〔1993〕40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決定》修正。
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具體程序問題請示的答覆 1991年8月19日
法(行)函〔1991〕91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2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復函 1989年10月10日
法(行)函〔1989〕63號
依據已被廢止,不再適用。
2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制犯在管制期間又犯新罪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應如何執行的問題的批覆 1981年7月27日
〔1981〕法研字第18號
刑法已作規定。
2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有期徒刑罪犯減刑後又改判應如何確定執行刑期問題的答覆 1994年6月14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代替。
2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被裁定減刑後又經再審改判為無期徒刑應如何確定執行刑期問題的答覆 1995年12月25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代替。
3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拘役犯在緩刑期間發現其隱瞞餘罪判處有期徒刑應如何執行問題的電話答覆 1984年9月17日 刑法已作規定。
3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被判處拘役緩刑的罪犯在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如何執行問題的電話答覆 1988年3月24日 與刑法衝突。
3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無期徒刑犯減刑後原審法院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予以改判,原減刑裁定應否撤銷問題的批覆 1989年1月3日
法(研)復〔1989〕2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代替。
3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有期徒刑犯減刑後又改判的原減刑裁定撤銷後應如何辦理減刑手續問題的電話答覆 1990年4月5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代替。
3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原判無期徒刑的罪犯經減刑後又改判應如何處理減刑問題的電話答覆 1992年1月20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代替。
3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死緩犯和無期徒刑犯經幾次減刑後又改判原減刑裁定是否均應撤銷問題的電話答覆 1992年4月1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代替。
3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2年1月17日
法釋〔2012〕2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代替。
3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教養日期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覆 1981年7月6日
〔1981〕法研字第14號
勞動教養制度已廢除,不再適用。
3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覆 1988年2月23日 行政處罰法已規定。
3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詐騙後抵債的贓款能否判決追繳問題的電話答覆 1992年8月26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代替。
4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業人員犯罪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2000年5月8日
法釋〔2000〕10號
農村合作基金會已被國務院取消,不再適用。
4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軍事法院判處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誰判決問題的電話答覆 1980年11月27日 婚姻法已規定。
4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竊取技術資料轉讓獲利是否構成犯罪問題的電話答覆 1992年5月19日 與刑法衝突。
4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案件造成經濟損失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應否做出規定問題的電話答覆 1987年10月20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代替。
4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覆 2000年9月19日
法釋〔2000〕28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已規定。
4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當事人不服治安管理處罰而提起的刑事自訴問題的批覆 1993年9月3日
法復〔1993〕8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4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以後刑事申訴案件管轄問題的電話答覆 1989年1月7日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4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是否應為其指定辯護人問題的批覆 1997年11月12日
法釋〔1997〕7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4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製作法律文書有關問題的答覆 1993年8月12日
法明傳〔1993〕251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通知》代替。
4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第二審案件如何確定審判時限問題的電話答覆 1990年12月30日 與刑事訴訟法衝突。
5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第二審判決改變第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後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覆 2008年6月6日
法釋〔2008〕8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5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4年8月30日 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不再適用。
5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認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適用何種法律文書問題的批覆 1990年1月20日
法(經)復〔1990〕2號
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不再適用。
5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註冊資金投入未達到法規規定最低限額的企業法人簽訂的經濟合同效力如何確認問題的批覆 1997年2月25日
法復〔1997〕2號
與公司法衝突。
5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何種標準計算電話費滯納金問題的批覆 1998年12月29日
法釋〔1998〕31號
依據已被廢止,不再適用。
5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 1999年2月9日
法釋〔1999〕3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代替
5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機關能否作經濟合同的保證人及擔保條款無效時經濟合同是否有效問題的批覆 1988年10月4日
法(研)復〔1988〕39號
合同法、擔保法已規定
5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問題的通知 1981年2月21日
〔81〕法民字第4號
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不再適用。
5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適用婚姻法問題的通知的請示的復函 1981年4月13日
〔81〕法民字第5號
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不再適用。
5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覆 1994年3月26日
法復〔1994〕2號
與合同法、物權法衝突。
6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胡拴毛訴梁寶堂索要信息費一案的復函 1990年11月19日〔1990〕民他字第31號 依據已被廢止,不再適用。
6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 1993年11月17日
法復〔1993〕10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代替。
6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 1996年3月25日
法復〔1996〕2號
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衝突。
6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銷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約定問題的批覆 1990年8月19日
法(經)復〔1990〕11號
依據已被廢止,不再適用。
6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指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為審理專利糾紛案件第一審法院問題的批覆 1988年5月14日
法(經)復〔1988〕22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杭州市、寧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濟南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判機構並跨區域管轄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的批覆》代替。
6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 1994年12月22日
法發〔1994〕29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6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 1998年7月6日
法釋〔1998〕14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6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湖南省供銷社等單位與省肉食水產公司房屋糾紛一案應否受理的復函 1990年3月6日
〔89〕民監字第600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6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因證據不足撤訴後在訴訟時效內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1990年3月10日
法(民)復〔1990〕3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6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有異議又不申請重新鑑定而以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1990年11月7日
〔1990〕民他字第44號
依據已失效,民事訴訟法已規定。
7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經營者依企業承包經營合同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 1991年8月13日
法(經)復〔1991〕4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7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廣東省高要縣百貨公司南岸批發部和高要縣百貨公司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鳳凰華僑農工商服務公司柳州辦事處和湖南省工礦民族貿易公司購銷青苧麻合同貨款糾紛案與湖南省工礦民族貿易公司訴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理決定案重複受理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1993年5月22日
法經〔1993〕85號
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不再適用。
7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覆 1996年7月24日
法復〔1996〕12號
行政訴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已規定。
7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調解書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1999年2月9日
法釋〔1999〕4號
民事訴訟法已規定
7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郵電部門電報稽延糾紛提起訴訟問題的批覆 1999年6月9日
法釋〔1999〕11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代替。
7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轉讓後如何確定合同簽訂地的批覆 1986年10月30日
法(經)復〔1986〕30號
依據已失效,且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7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向地方開放的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賠償糾紛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復函 1990年6月4日
〔1990〕民他字第15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代替。
7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復函 1994年11月27日
法經〔1994〕307號
民事訴訟法已規定。
7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珠海市東興房產綜合開發公司與珠海經濟特區僑輝房產公司、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浙江辦事處合作經營房地產合同糾紛案管轄問題的通知 1995年11月9日
法函〔1995〕143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7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在合同中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問題的復函 1995年12月7日
法函〔1995〕157號
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衝突。
8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發〔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覆 1998年2月13日
法釋〔1998〕3號
依據已失效,不再適用。
8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如何確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 2010年12月9日
法釋〔2010〕16號
民事訴訟法已規定。
8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可否擔任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的批覆 1984年1月11日
〔1983〕民他字第37號
已被《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代替。
8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雙方不服政府對山林糾紛的處理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應將誰列為被告問題的批覆 1986年11月7日
〔86〕民他字第46號
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不再適用。
8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商檢局檢驗出口的商品被退回應否將商檢局列為經濟合同質量糾紛案件當事人問題的批覆 1998年6月23日
法釋〔1998〕12號
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不再適用。
8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中外籍當事人應否委託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問題的答覆 1995年1月2日
〔1994〕民他字第29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8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 1995年3月6日
法復〔1995〕2號
民事訴訟法已規定。
8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附: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
1993年11月16日
法發〔1993〕35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8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 1993年11月16日
法發〔1993〕34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8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調解書確有錯誤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審問題的批覆 1993年3月8日
〔1993〕民他字第1號
民事訴訟法已規定。
9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超出原審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問題的批覆 2002年7月18日
法釋〔2002〕19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9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定 2002年7月31日
法釋〔2002〕24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代替。
9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9月16日
法釋〔2002〕29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代替。
9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監督程序中,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何時裁定中止執行和中止執行的裁定由誰署名問題的批覆 1985年7月9日
法(民)復〔1985〕41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9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經濟糾紛案件中嚴禁違法拘留人的通知 1992年8月29日
法發〔1992〕25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9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堅決糾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質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通知 1994年10月28日
法〔1994〕130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9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一方當事人利用簽訂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繳被騙錢物問題的復函 1994年3月26日
法函〔1994〕16號
已被《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代替。
9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依法有權查詢、凍結和扣劃郵政儲蓄存款問題的批覆 1996年2月29日
法復〔1996〕1號
依據已被修改,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9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必須嚴格控制對被執行人採取拘捕措施的通知 1996年10月9日
法〔1996〕96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代替。
9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2008年12月22日
法釋〔2008〕17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代替。
10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日兩國之間委託送達法律文書使用送達回證問題的通知 1982年10月12日
〔82〕法研字第11號
中國和日本均已經加入海牙送達公約,不再適用。
1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留學生在留學期間如何在人民法院進行離婚訴訟問題的函 1989年6月3日
法民〔89〕13號
民事訴訟法和婚姻法已規定。
10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2002年7月19日
法釋〔2002〕20號
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衝突。
10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申請後當事人能否上訴問題的批覆 1997年4月23日
法復〔1997〕5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代替。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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