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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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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釋第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法釋〔1999〕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釋第7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9年2月1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9年2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已於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1日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1998〕78號《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是否應當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規定的精神,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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