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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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釋第8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4〕9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7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釋第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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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問題的批覆》已於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2004年7月26日 |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2004〕225號《關於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規定的精神,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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