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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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釋第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4〕9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釋第10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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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4年7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4年7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0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問題的批覆》已於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2004年7月26日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2004〕225號《關於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規定的精神,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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