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申請承認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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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法解釋已於202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廢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粵高法民一他字〔2004〕9號「關於當事人申請承認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當事人持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和第二百六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依法作出承認或者不予承認的裁定。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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