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註銷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司法解釋第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註銷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3〕1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司法解釋第18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註銷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3年10月1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3年11月2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3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註銷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覆》已於200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17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首長機電設備貿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產局註銷抵押登記、吊銷(1997)柳房他證字第0410號房屋他項權證並要求發還0410號房屋他項權證上訴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房地產管理機關可以撤銷錯誤的註銷抵押登記行為。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