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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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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的通知
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1959年9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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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9月19日)

各高級人民法院和大軍區軍事法院:

現就有關法院工作方面執行特赦令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 為了正確地進行這項工作,望即組織幹部,認真學習特赦令、有關的文件和人民日報的社論。在工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都應當提到處理特赦罪犯工作的專門機構研究解決。

二、 根據特赦令的規定,我們意見:對特赦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經中央批准後,由最高人民法院發給特赦通知書。對特赦的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凡原由最高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前各分院)作為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的,經省、地委批准後,由高級人民法院代為填發最高人民法院的特赦通知書(特赦通知書,由本院發給你們);凡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判決的,經省、地委批准後,一律由高級人民法院發給特赦通知書;凡原軍事法院判決而現在在部隊執行勞改的,經大軍區黨委批准後,由大軍區軍事法院發給特赦通知書;凡原由軍事法院判決而現在在地方執行勞改的,由高級人民法院發給特赦通知書。特赦通知書除發給特赦罪犯本人外,應發給特赦罪犯安置地的省一級公安、檢察機關各一份;原判死緩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特赦通知書,發給罪犯勞改的執行機關一份;同時都應當發給原終審法院一份(訂入原卷)。高級人民法院特赦通知書,照本院9月17日所發的格式(空白稿)照式翻印使用。大軍區軍事法院特赦通知書,可以仿照高級人民法院特赦通知書的格式。

三、 特赦罪犯的服刑時間,按實際關押的時期計算,即判決以前被關押的時間,也作為罪犯的服刑時間。但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其緩刑時間從判決的日期起算,在判決以前被關押的時間,不得計算在內。

四、 在這次特赦的罪犯中,包括有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和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問題。凡經特赦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新的刑期一律從特赦通知書發出的日期起算,並應在特赦通知書上註明。在這次減刑以前的服刑的時間,不得折抵。

五、 在特赦的罪犯中,凡原判決剝奪了政治權利的,應在特赦以後,照原判決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開始執行,並應在特赦通知書上註明。如有個別經黨委批准恢復政治權利的,也應在特赦通知書上註明。

六、 對這次特赦罪犯的原有卷宗,仍應由原保管法院妥為保管。特赦通知書的底稿和有關的文書,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和大軍區軍事法院統一保管。

七、 在特赦令公布以後和第一批特赦罪犯處理以後,可能有一部分在押罪犯或他們的家屬,向人民法院申請特赦,也可能有一部分群眾(包括苦主),對某些罪犯被特赦釋放,在思想感情上一時接受不了,而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在接到這種申訴和意見時,應當送請處理特赦罪犯的專門機構研究後,再作處理;沒有設立這種機構的地方,應當同公安檢察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後,再請示黨委決定處理。

八、 高級人民法院和大軍區軍事法院在填發特赦通知書時,必須逐個嚴格核對,填寫清楚,避免發生任何差錯。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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