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抄轉中央華僑事務委員會對粵東分院處理華僑婚姻問題報告所提意見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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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抄轉中央華僑事務委員會對粵東分院
處理華僑婚姻問題報告所提意見的復函

1954年6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中央人民政府華僑事務委員會5月17日來函〔僑群字第(54)1791號〕對粵東分院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報告提出幾項意見,特抄轉你院後轉有關法院參考。但解決華僑婚姻糾紛問題,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4月8日(54)政政習字第22號《關於處理華僑婚姻糾紛問題的指示》處理。


附一:

廣東省人民法院粵東分院
關於梅縣、普寧兩縣1953年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專題報告
(1954年3月3日)

  一、一般情況和婚姻類型的分析

  梅縣是一個多華僑的縣份,華僑戶數大概占全縣戶數的70%左右,(非正式統計)縣裡有句俗話「華僑斷家不斷屋」意思是說,每一屋都有華僑,只是一兩家沒有華僑而已,可見華僑在全縣人口數量比重的龐大了,出國華僑全部都是為了解決生活問題而遠涉海外去謀生的。據普寧縣全年受理的74件華僑婚姻案件中,有50件是貧農成份,迫於當年的生活困難而出洋的,占華僑婚姻案件百分之六七、五六,從這個統計數字,我們就可以知道,很多僑屬在經濟上與海外各地華僑發生着非常密切的關係。從而受南洋殖民地的、資產階級的思想影響也來得比較深刻。與此伴隨着而來的婚姻問題也顯得比較複雜,這些複雜的情況,可以從以下幾個離婚類型看出。

  (一)婚姻同居時間很短,分別時間很長的。如梅縣張××與劉××離婚案,張出生兩個月就被抱到劉的家裡為「等郎妹」,等了兩年劉才出世,張××19歲那年,由父母包辦與劉結婚,過夫妻生活兩個月,劉便出南洋大吡叨謀生,從分離到現在已17年長的時間,當年結婚之時,張是19歲的少女,而現在是37歲的中年婦人了,又如李××與余××離婚案,李16歲時,由阿大伯帶出南洋與余結婚,同居一年,因懷孕被送回家生孩子,從此一別,竟長達22年,普寧的統計,在74件中有26件屬這類型的,占華僑婚姻案百分之三十五。

  (二)夫妻分離後,男方在洋娶妾的,如梅縣黃友玉與梁懷卿離婚案,他們在解放前結婚不久,男方便過洋去了,梁在南洋又另與一個女人結婚。普寧的統計,這類案件占華僑婚姻案30.5%,梅縣則占40.67%。

  (三)通姦懷孕的,如梅縣張××與蔡××離婚案,張現年22歲,16歲那年被包辦結婚,婚後一年男方出南洋,女方感到孤寂,便與夫弟通姦懷孕。梅縣的統計,這類案件占華僑婚姻案10.8%,普寧的占13.5%。

  (四)有婚姻之名無同居之實的。如梅縣鄧××與李××離婚案,鄧××(女),現年28歲,24歲那年憑媒介紹,看了李××由南洋寄回的像片,遂嫁到男方家裡,空守4年,仍未見丈夫回家同居,長期地發生着有名無實的夫妻關係。又如劉××,她在29歲時由媒人雙寶嫂介紹看過男方林××由南洋寄回的像片,便嫁到他家裡。直等到提出離婚時,已苦待了8年時間,還沒有看到丈夫的真實面貌。梅縣稱這類婚姻為「隔山娶」,普寧也有這種情況,但兩縣發現這類型的案件不很多。

  (五)男方住址不明,女方不辦離婚手續即與他人實行同居的。如梅縣饒××與陳××離婚案,饒現年39歲,19歲的那年與陳結婚,婚後兩年多,男方便出南洋,去後只來一信,經過多年變遷,詳細地址已不明確,女方不管要不要辦離婚手續,便與另一男子劉××實行同居,梅縣的統計,這類案件占華僑婚姻案百分之六、七。

  從以上的類型可以看出,由於過去不合理的婚姻制度的存在,造成了華僑婚姻在婦女方面的痛苦,這表現在性方面長期地得不到合理的解決,普寧的統計,通姦懷孕的占華僑婚姻案件百分之13.5%,梅縣占百分之10.8%,有一婦女在梅縣法院請求離婚,法院同志勸她不要離婚,她聽了以後說:「百萬家財我不要,我要的是丈夫」。普寧杜××因丈夫出洋19年,她在勞動生產過程中與其甥(比杜小10歲)有了感情,有一次睡至夜晚十時左右,主動起床跑到廳里要其甥與她通姦,華僑婚姻的婦女所以如此迫切要求離婚,其原因固然很多,例如封建婚姻制度造成她們婚姻的不合理,使他們之間感情淡薄或毫無感情。華僑在南洋經濟的衰落,引起僑眷生活的困難,以及長期分別的結果外,性的方面得不到解決也是其中原因之一,而女方曾與人通姦或堅決提出離婚,這個責任主要應該由華僑來負。我們可以從下面的統計數來肯定這個責任的。據梅縣的統計華僑婚姻的男方在南洋重婚的,占華僑婚姻案40.67%,普寧的占30.5%,男方出洋時間也相當長,據梅縣的統計1953年未結案150件中,男方出洋時間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37件,占華僑婚姻案24.67%。5年以上10年以下的91件,占華僑婚姻案60.67%,10年以上22件,占華僑婚姻案14.66%。華僑在外面普遍重婚,而又長期不歸家共同生活,這些就是通姦和離婚的根本原因。

  為什麼過去很多婦女願意和華僑結婚呢?甚至與相片結婚也願意?這可以從各類型的案件和當地的社會情況來加以分析,不外有二個原因:

  (一)由於華僑數量多,經濟上發生密切的聯繫,解放前華僑出入比較頻繁,這便不可避免地帶來了南洋殖民地的資產階級的思想和作風,給該兩縣人民以一種極壞的影響,以為南洋是一座「樂園」。因此,拜金思想也比較突出。為父母者聽到華僑要結婚,也不加考慮,立即把女兒包辦起來,青年婦女也認為從此可以與華僑一起過「樂園」生活。因此,出嫁相片成為平常的事,「隔山娶」並不感到稀奇事。

  (二)男方往往覺得家庭人手少,缺乏勞動力,父母無人照顧,便以娶老婆留在家裡來解決這些問題,絕非為了夫妻生活而結合為伴侶的。

  為什麼在華僑婚姻關係的存續中,婦女如此痛苦,還能長期地忍耐到現在?這裡有它的原因:(1)婦女結婚之後雖然感到實際生活的痛苦,但由於受舊社會長期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縛,無力反抗。(2)受南洋殖民地的資產階級的思想作風影響,因而在思想上與華僑發生了「感情」,在經濟上又依靠着華僑,這兩點原因,長期地、而且有力地維繫着那種極不合理的婚姻關係,解放之後,經過土地改革和貫徹婚姻法運動,封建婚姻制度已經摧毀,新的婚姻制度已普遍建立。廣大的婦女群眾,在思想上受到新婚姻法的影響,認識了自己婚姻的不合理,在經濟上又分得一份土地和財產,逐步擺脫了經濟上的依賴,隨着這個歷史的轉變,要求在舊婚姻關係上解放的婦女就逐漸增加起來。

  二、處理華僑婚姻案件的一些體會

  (一)針對思想、耐心說服、掌握案情、適當處理,是解決華僑婚姻糾紛的成功做法。例如普寧縣處理方××(女)與人通姦,引起丈夫許××在南洋來信控告和請求離婚,及方××反訴離婚的案件,普寧法院對此案經過非常深入細緻的工作,圓滿解決了問題,它首先研究方××(女)與他人(23歲比方小10歲)通姦的原因是因為丈夫許××出洋太久(8年)而與姦夫許××在生活上過從甚密,另外又了解到方××與丈夫許××向來感情都好,共生了5個兒女,大的18歲,最小的已12歲,同時又了解到姦夫許××是不法富農,方是貧農成份,階級懸殊,且方比姦夫大10歲,另外還了解到方××因事情暴露怕丈夫不要,想與姦夫結婚,以及許××因一時激於義憤,控告其妻通姦和要求離婚的思想情況,普寧法院全面掌握這些情況後,首先根據群眾意見,和順應方××的丈夫許××在南洋來信的請求,先把姦夫許××扣押,並即針對方××怕因事暴露,丈夫不要而堅決請求離婚想與姦夫結婚的思想,進行分析說服教育,先從階級成份談起,說明她是貧農,姦夫是不法富農,我們應有階級立場,然後再從年齡分析,說明她年歲大,姦夫年歲小,與她發生奸宿,是一時衝動,不能看做他完全愛她的表現,結婚也不一定有好結果,然後又說到她子女多自己有責任教養,過去丈夫一向對待好,夫離子散是一件痛苦的事情,方××經過這樣的分析,思想通了,打消離婚念頭,但還顧慮到丈夫不要她,法院又針對這個思想,向她提出保證,由法院寫信到外面向她丈夫解釋,爭取男方原諒,方××便同意這樣做,並表示改過自新。法院從他們夫妻一貫有感情,子女還小尚須人撫養,和方××一時思想錯誤,但已承認了錯誤,和判處姦夫五個月勞役等情況寫信到南洋向許××解釋,和說明方××通姦原因,是由於男方離家太久,與人通姦雖對男方不忠實,但還可原諒來爭取和說服他們團圓,男方不但同意還來信給法院:「你們的和解下,使我們夫妻團圓,真是感恩感德」。經濟上也經常接濟方××了,這是通過審判工作,給一對不應離婚的華僑夫妻繼續結合為伴侶,同時給破壞一宗有感情的夫妻關係的犯罪者以一定的處分,給華僑重新帶來了幸福。

  (二)華僑婚姻案件的特點,是當事人不能同時在一個地方,即一方在國內,他方在國外,一般在國外的又多是離家時間很久或下落不明,或已重婚,或者音訊很少的。在國內的一方又多系婦女,長期受着不合理婚姻的摧殘和迫害,痛苦特別沉重。故這類案件必須穩中求快,迅速處理,據普寧的經驗,凡過洋多年而無信息,下落又不明的,可據一方提出,經調查屬實的即予判決。凡可證實對方已在南洋娶妾的,經說服他方無效後,為執行一夫一妻制的原則給予判離,但可能通知對方時設法通知。凡有信息來往,而一方提出離婚的,則根據雙方的婚姻關係,婚後感情,出洋時長短,對家庭經濟接濟情況為根據,通訊對方徵求意見後方判決。凡因通姦懷孕提出離婚的,如對方住址明確,即去信徵求意見,經一定時間無答覆的,作缺席判決,由於普寧能根據各種案件的不同情況,迅速處理,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故華僑婚姻案件沒有積壓,梅縣所有華僑婚姻案件則不問情況都要通過僑委會去徵求對方的意見,以致案件不能迅速處理,1953年受理244件華僑婚姻案中,只結了94件,尚有150件未結,不能不說是處理方法上存在着一些缺點。

  三、審判工作上的困難

  據梅縣、普寧兩縣處理華僑婚姻案件發現的問題,反映在審判工作上是有種種困難的,有些婦女因通姦懷孕的,急於求離,但法院不敢立即判離,還須通過僑委會轉知或函知對方徵求意見,如此經過時間較長,女方又萬分焦急,有的竟行自殺,如普寧縣處林××(女)離婚案,林因通姦懷孕,急於求離不得,又聞其夫將回家,便自殺不遂,像這類案件要從速辦理又不可能,不速辦又怕發生意外,其次華僑接到通知後,採取不理的態度,有些則因住址不明,無從聯繫,法院感到這類案件難下結論,再次是僑委會片面強調華僑利益,過份強調說服教育,而華僑婚姻案的說服比普通的婚姻案較難,梅縣法院勸導一婦女不可輕意離婚,婦女說「真難為人」,有些還帶着威脅的話「辦不辦?不辦我自己打算」。法院勸導通姦婦女不要通姦,她說:「要我不通姦,就叫我丈夫回來」。由於華僑婚姻案件的婦女一般比普通婚姻案件的婦女痛苦更深,求離之心也更加迫切。說服教育也非容易的事。以上的一些困難,大部由梅縣法院反映出來。

  四、存在問題

  (一)根據省第二屆司法會議關於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指示,對華僑居住國外,因住址不明,生死不明,而經駐外使館或僑委會調查明確或經公告後即可判離,但普寧法院在實際工作中的做法認為公告是形式的東西,不必登報廣告,他們認為只要知其下落。通過當事人,區鄉政府或主辦人員的名義去函徵求便可。他們認為這種做法比公告好。不通過大使館或僑委會或公告方式而採取其他形式是否妥當?

  (二)根據省二屆會議指示:僑眷通姦原則上不扣押判刑。但普寧的做法認為凡與人通姦,群眾意見大,華僑本人來信控告,非處理不可的,即給予刑事處分。已處理的有兩宗(上半年辦理)這樣是否違反指示關於處理華僑婚姻的精神原則?因為華僑婚姻是非常不合理的,通姦現象為不合理婚姻所產生,與普通的通姦問題有所不同。因此不應加以刑事處分。

  (三)華僑婚姻案件,是否不問案件具體情況,皆須經僑委會徵詢調查和研究對方意見或情況後才得處理?梅縣所受理的華僑案件都通過僑委會徵詢、調查或提出意見才處理的,這樣審判權限便受到某些限制,並妨礙結案速率的提高。


附二:

華僑事務委員會
關於本會對粵東分院
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報告的意見
請轉達有關法院的函
1954年5月17日 僑群字第(54)1791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本會接到貴院中南分院3月29日(54)法行字第810號函寄來廣東省人民法院粵東分院「關於梅縣、普寧兩縣1953年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專題報告」一份。本會對該報告有下列幾點意見:

  第一,報告的第一部份對於情況的分析中,只是着重說明了國內僑眷婦女方面的情況,對於國外華僑方面的情況以及婚姻問題對國外華僑的影響等則缺乏足夠的估計。只看到國內僑眷婦女一方面而忽視國外華僑的一方面的認識,將會在處理和解決問題時產生偏差。但另一方面,片面強調照顧國外華僑而漠視國內僑眷婦女的要求,也是不對的。處理華僑婚姻糾紛問題,必須對國內、國外兩方面的情況都有充分的認識和恰當的估計。

  第二,僑眷婦女所遭受的痛苦和通姦行為的產生,有其深厚的社會根源。報告中說:「女方曾與人通姦或堅決提出離婚,這個責任主要應由華僑來負」一點,提法不對。如果單純從男女雙方的關係來說,似應由男方負責,但從社會的觀點來看,則是由於過去帝國主義的侵略與封建主義的統治造成中國人民的破產,華僑是被迫而離鄉背井、拋妻棄子而出國謀生的,不能單純從男女關係上來看這個問題。對於需要進行調解勸合的案件,着重向僑眷婦女說明問題的社會性質是必要的。

  第三,關於華僑婚姻案件是否一律經省僑委會徵詢調查和研究國外華僑的意見或情況後才得處理的問題,我們認為,政務院已於本年四月九日以(54)政政習字第22號發出「關於處理華僑婚姻糾紛問題的指示」,明確規定了處理華僑婚姻糾紛的原則和具體辦法,法院方面自可根據政務院的指示進行審理判處。但華僑婚姻問題是個複雜的問題,處理不當對國外的影響很大,因此對華僑婚姻糾紛案件的處理,如向國外徵詢意見、了解情況和判決書之寄遞,應一律通過省僑委會審查發出,不能由區鄉政府或以主辦人員的名義直接與國外華僑聯繫。因為國外的情況與國內不同,區鄉政府不了解國外的複雜情況,直接去信容易發生事故。通過省僑委會雖然在處理時間上會緩慢些,但從效果上看,有好處而無壞處。

  第四,僑眷要求離婚,而男方因久不與家中通訊,住址不明者,如系僑居建交地區,仍宜通過我駐外使領館調查了解。

  第五,僑眷通姦案件一般不應扣押判刑,但如有打胎、溺嬰等行為情節惡劣者,則必須給以一定教育。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認為恰當,建議由你院給中南分院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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