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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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釋第15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1〕1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5月23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釋第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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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已於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2001年5月23日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2000〕117號《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定性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實施搶劫後,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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