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改進張貼布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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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改進張貼布告工作的通知
1964年9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文件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據我們從各地法院報告中了解,目前不少法院在張貼布告工作中存在着一些問題,主要是:(1)出布告的案件範圍過寬,有的法院對不夠典型的一般徒刑案件也出了布告。(2)布告張貼的範圍太廣,數量過多,有的法院把死刑案件的布告發至全省各人民公社到處張貼,有的基層法院開一次宣判大會處理四名罪犯,就出了八百六十多張布告;有的法院把布告送到鄰省、鄰縣去張貼。(3)有的法院對一審判決徒刑的案件,宣判後不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就急急忙忙地要出布告。(4)有些布告對不應公布的犯罪情節,也寫上布告,公布出去,影響很不好。

  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出布告,是一項極其嚴肅的工作,應當注意質量,講究效果,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因此,對於上述存在的問題,必須切實地加以改進。現將我院對今後張貼布告工作的意見提出如下,請你們進行研究,並轉告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予以執行。

  1.張貼布告,應當限於死刑案件。徒刑案件中少數具有教育意義的典型案件,也可出幾張。對判處其他刑罰的案件,一律不要出布告。

  2.對判處死刑的案件,應當在最高法院核准後交付執行時才能出布告;對判處徒刑的案件需要出布告的,也應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才能出布告。

  3.對判處死刑的案件,一般地只出兩張布告,一張貼在法院門口,一張貼在執行現場或現場附近的地方,其中有教育意義的,可以在發案有關的地方增貼一張或幾張。對判處徒刑的案件需要出布告的,可在法院門口和發案有關的地方張貼幾張,數量不能過多。

  對於召開群眾會公開宣判或宣布執行的典型案件,也不宜大量出布告。但為了擴大宣傳,教育群眾,可以根據案件內容編寫內部宣傳提綱,印發基層組織和人民法庭,向群眾廣為宣傳,進行教育。此項宣傳提綱應報請當地黨委審定。

  4.布告的內容,應當簡要地敘述罪犯的犯罪事實和法院判處的結論,不能泄露國家機密,不能引述反動謠言,不能指出陰私案件的被害人的姓名和敘述陰私方面的具體情節,以免產生不良影響和後果。

  5.為了切實保證布告的質量,布告稿應由法院領導同志認真審查後才能繕寫張貼。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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