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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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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司法解釋第2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的批覆
法釋〔2020〕2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司法解釋第28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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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的批覆》已於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9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粵高法〔2020〕108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問題。經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二、其它兩問題已在修訂後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請遵照執行。

三、本批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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