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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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司法解釋第26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的批覆 法釋〔2020〕2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司法解釋第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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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的批覆》已於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9日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粵高法〔2020〕108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問題。經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二、其它兩問題已在修訂後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請遵照執行。
三、本批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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