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覆
外觀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廢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27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2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9月19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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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覆》已於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9月22日起施行。 2000年9月19日 |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9〕158號《關於未被正式錄用的司法工作人員受委託執行職務的是否符合犯罪主體要件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於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受委託履行監管職責的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不負監管職責的獄醫,不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主體。但是受委派承擔了監管職責的獄醫,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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