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超出原審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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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法解釋已於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超出原審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2〕19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20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1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超出原審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問題的批覆》已於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8日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雲高法〔2001〕8號《關於再審民事案件能否超原判訴訟請求判決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超出原審訴訟請求,或者當事人在原審判決、裁定執行終結前,以物價變動等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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