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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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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司法解釋第1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的批覆
法釋〔2014〕15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司法解釋第1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4年12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28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的批覆》已於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25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海事訴訟中保險人代位求償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相關法律問題的請示》(滬高法〔2014〕89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相關規定,結合海事審判實踐,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三章規定的相關請求權之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確定。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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