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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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司法解釋第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
法釋〔2020〕9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司法解釋第10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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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9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9月1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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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0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已於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有關方面就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提出建議,部分高級人民法院也向本院提出了請示。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主張其權利受到侵害並提出保全申請,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迅速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下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並作出裁定。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收到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發出的通知後,應當及時將權利人的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平台內經營者,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權利人主張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三、在依法轉送的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網絡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下架措施。因辦理公證、認證手續等權利人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導致的延遲,不計入上述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四、因惡意提交聲明導致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終止必要措施並造成知識產權權利人損害,權利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請求相應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五、知識產權權利人發出的通知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但其在訴訟中主張該通知系善意提交並請求免責,且能夠舉證證明的,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屬實後應當予以支持。

六、本批覆作出時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批覆;本批覆作出時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批覆。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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