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港澳同胞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和澳葡當局所發身份證在內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民事案件,是否作為涉外案件問題的批覆
外觀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0月22日(84)滬高民上字第6號請示報告收悉。
關於持有港英或澳葡當局所發護照的港、澳同胞在內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民事案件,是否承認他們具有英國籍或葡萄牙籍而作為涉及案件對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公安部《關於實施國籍法的內部規定》第七點的規定及中英之間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所附的中方備忘錄的精神,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即持有港英當局所發「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澳葡當局所發身份證的,均為中國公民,不能承認他們具有英國或葡萄牙國籍;他們在內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民事案件,不能作為涉外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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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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