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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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司法解釋第2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
法釋〔2021〕2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司法解釋第23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21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4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已於2021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7日



為妥善審理生態環境侵權案件,及時有效保護生態環境,維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落實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為由,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一定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受到損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禁止令。

第三條 申請人提起生態環境侵權訴訟時或者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禁止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受申請後五日內裁定是否准予。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受申請後四十八小時內作出。

因情況緊急,申請人可在提起訴訟前向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發生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等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作出禁止令,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受申請後四十八小時內裁定是否准予。

第四條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禁止令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和相應的證明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禁止的內容、範圍;

(三)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以及如不及時制止將使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情形;

(四)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第五條 被申請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具有現實而緊迫的重大風險,如不及時制止將對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造成難以彌補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量以下因素決定是否作出禁止令:

(一)被申請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被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後仍繼續實施;

(二)被申請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對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超過禁止被申請人一定行為對其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

(三)禁止被申請人一定行為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產生的不利影響;

(四)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人禁止令申請,應當聽取被申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進行現場勘查。

情況緊急無法詢問或者現場勘查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準予申請人禁止令申請後四十八小時內聽取被申請人的意見。被申請人意見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禁止令。

第七條 申請人在提起訴訟時或者訴訟過程中申請禁止令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申請人提起訴訟前申請禁止令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八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申請人禁止令申請的,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禁止令的效力期間。

第九條 人民法院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請人禁止令申請的,應當製作民事裁定書,並送達當事人,裁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申請人禁止令申請的,可以根據裁定內容製作禁止令張貼在被申請人住所地,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發生地等相關場所,並可通過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或者不准予申請人禁止令申請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並作出裁定。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訴前禁止令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屆滿後五日內裁定解除禁止令。

禁止令效力期間內,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以據以作出裁定的事由發生變化為由,申請解除禁止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五日內裁定是否解除。

第十二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禁止令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侵權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發生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的海洋生態環境侵權案件中,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一定行為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編輯]

1.民事裁定書(訴中禁止令用)樣式

2.民事裁定書(訴前禁止令用)樣式

3.民事裁定書(解除禁止令用)樣式

4.禁止令(張貼公示用)樣式

附件1:民事裁定書(訴中禁止令用)樣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初……號

申請人:×××,……(寫明姓名或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

……

被申請人: ×××,……(寫明姓名或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寫明案由)糾紛一案,向本院申請作出禁止令,責令被申請人×××……(寫明申請作出禁止令的具體請求事項)。

本院認為:……(寫明是否符合作出禁止令的條件,以及相應的事實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寫明效力期間及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停止實施的具體行為的內容)。

二、……(若禁止實施的具體行為不止一項,依次寫明)。

(不准予申請人禁止令申請的,寫明「駁回申請人×××的禁止令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法官助理×××
書記員×××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受理、審理案件過程中,依當事人申請作出禁止令時用。

2.當事人申請訴中禁止令的,案號與正在進行的民事訴訟案號相同,為(××××)……民初……號;若特殊情況下當事人在二審中申請訴中禁止令的,案號則為二審案號。

3.禁止令的效力期間原則上自裁定生效之日起至案件終審裁判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之日止;人民法院若根據個案實際情況確定了具體的效力期間,亦應在裁定書中予以明確。期間屆滿,禁止令自動終止。

附件2:民事裁定書(訴前禁止令用)樣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行保……號

申請人:×××,……(寫明姓名或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 ×××,……(寫明姓名或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

因被申請人×××…(寫明具體的生態環境侵權行為),申請人×××向本院申請禁止令,責令被申請人×××……(寫明申請作出禁止令的具體請求事項)。

本院認為:……(寫明是否符合作出禁止令的條件,以及相應的事實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寫明效力期間及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停止實施的具體行為的內容)。

二、……(若禁止實施的具體行為不止一項,依次寫明)。

(不准予申請人禁止令申請的,寫明「駁回申請人×××的禁止令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法官助理×××
書記員×××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依當事人申請作出禁止令時用。

2.當事人申請訴前禁止令時,尚未進入訴訟程序,故編立案號(××××)……行保……號。

3.禁止令的效力期間原則上自裁定生效之日起至案件終審裁判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之日止;人民法院若根據個案實際情況確定了具體的效力期間,亦應在裁定書中予以明確。期間屆滿,禁止令自動終止。

附件3:民事裁定書(解除禁止令用)樣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初……號

申請人:×××,……(寫明姓名或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 ×××,……(寫明姓名或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

本院於××××年××月××日作出××(寫明案號)民事裁定,准予×××的禁止令申請。××××年××月××日,申請人/被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基於據以作出禁止令的事由發生變化為由,請求解除禁止令。

本院經審查認為,……(寫明是否符合解除禁止令的條件,以及相應的事實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寫明需要解除的禁止實施的具體行為)。

二、……(若需解除的禁止實施的具體行為不止一項,依次寫明)。

(如不符合解除禁止令條件的,寫明:「駁回申請人/被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解除禁止令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法官助理×××
書記員×××

【說明】

1.本樣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在禁止令效力期間內,因據以作出禁止令的事由發生變化,依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提前解除禁止令用。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因被申請人抗辯理由成立而解除已作出的禁止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因申請人未在法定三十日內提起訴訟而解除禁止令的,可參照本樣式調整相應表述後使用。

3.若一審中裁定解除禁止令的,則採用一審案號(或之…);若二審中裁定解除禁止令的,則採用二審案號;若系針對申請人在訴前禁止令作出後三十日內未起訴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的,則採用原禁止令案號之一。

4.解除裁定生效後,依據原裁定製作的禁止令自動終止。

附件4:禁止令(張貼公示用)樣式
××××人民法院
禁止令

(××××)…民初…號/(××××)…行保…號

×××(寫明被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申請人×××以你(你單位)……(申請理由)為由,於××××年××月××日向本院申請作出禁止令。本院經審查,於××××年××月××日作出××號民事裁定,准予申請人×××的禁止令申請。現責令:

……(裁定書主文內容)。

此令。

×××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1.本樣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在被申請人住所地,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發生地等相關場所張貼以及通過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時用。

2.如系訴中禁止令,案號與正在審理案件案號相同,如系訴前禁止令則案號為(××××)……行保……號。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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