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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為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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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司法解釋第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為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覆
法釋〔2021〕1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司法解釋第12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0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6月3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為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覆》已於2021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3日起施行。

2021年6月3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為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請示》(滬高法〔2021〕215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的起訴構成法律規定的濫用權利損害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原告賠償其因該訴訟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師費、交通費、食宿費等開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訴請求原告賠償上述合理開支。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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