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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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司法解釋第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法釋〔2012〕9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司法解釋第10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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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2年6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2年7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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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8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已於201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

2012年6月26日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稅務機關就稅款滯納金提起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請示》(青民他字〔2011〕1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依照企業破產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於普通破產債權。對於破產案件受理後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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