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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換當事人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應如何列當事人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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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換當事人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應如何列當事人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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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0年4月1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0年4月1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換當事人

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應如何

列當事人問題的批覆

1990年4月14日 法民〔1990〕8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法(經)函〔1990〕19號《關於在第二審追加當事人後調解不成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是否列上被追加的當事人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需要追加或更換當事人的案件,如調解不成,應發回重審。在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不應列被追加或更換的當事人。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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