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否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徑行制裁等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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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否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徑行制裁等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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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否對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徑行制裁等問題的批覆
1990年7月25日 法經〔1990〕45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0〕經呈字第1號《關於人民法院在第二審中發現需要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民事制裁時,應由哪一審法院作出決定等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當事人有違法行為應予依法制裁而原審人民法院未予制裁的,可以徑行予以民事制裁。
二、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制裁決定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的,該上級人民法院無論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決定,均應製作民事制裁決定書。
三、人民法院複議期間,被制裁人請求撤回複議申請的,經過審查,應當採取通知的形式,准予撤回申請或者駁回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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