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案件第一審法院能否再審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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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案件第一審法院能否再審問題的批覆
法釋〔1998〕19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8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20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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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8年8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8年8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199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0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案件第一審法院能否再審問題的批准》已於1998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0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0日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7〕129號《關於再審案件中若干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在民事訴訟中,上訴人不依法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或者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後,第一審判決自第二審裁定確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第一審判決不服,申請再審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決定再審,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訴。對第二審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是否再審。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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