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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終止地方法院與國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門司法協助協議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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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終止地方法院與國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門司法協助協議問題的通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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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5年1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5年1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終止地方法院與國外地方法院、

司法部門司法協助協議問題的通知

1995年1月28日 法〔199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近來,發現個別地方法院與國外地方司法機關簽訂司法協助協議。經我院研究並徵求外交部條法司意見,認為:司法協助(包括相互代為送達司法文書、調查取證、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等)關係到國家的司法主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的有關規定,與外國談判締結司法協助協定只能以國家或政府的名義,或者經國家或政府授權的機關對外簽署,並須報請國務院審核後,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准。據此,地方法院無權與國外簽訂司法協助協議,已簽訂的應立即終止執行,並向對方說明情況。

今後各地方法院遇有相鄰國家有關地區提出談判締結司法協助協定事,應及時報告我院,由我院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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