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商檢局檢驗出口的商品被退回應否將商檢局列為經濟合同質量糾紛案件當事人問題的批覆
外觀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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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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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商檢局檢驗出口的商品被退回,應否將商檢局列為經濟合同質量糾紛案件當事人問題的批覆》已於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9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3日 |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1997〕55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經商檢局檢驗出口的商品被退回,當事人以經濟合同商品質量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不應將商檢局列為被告或者第三人。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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