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應以民事侵權向法院起訴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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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應以民事侵權向法院起訴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

生效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應以

民事侵權向法院起訴的批覆

1991年7月24日 〔1990〕法民字第2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省《關於人民政府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做出處理決定後,一方當事人不服而又不向法院起訴,也不執行,期滿後對方當事人可否以侵權案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及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應以民事侵權案向法院起訴,可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執行,該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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