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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判處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間都應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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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被判處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在管制期間都應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57年11月25日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11月5日電報收悉。茲就所問問題答覆如下:

被判處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無論判決曾否宣布剝奪政治權利,在管制期間內都剝奪政治權利。判處管制而同時宣布較長期間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應按照判決宣布的期間執行。另外,對反革命分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6年11月16日通過的「關於寬大處理和安置城市殘餘反革命分子的決定」內第五條規定「……但是在一定時期內,都不得擔任工廠、企業、機關、團體、學校等的任何重要職務」,並希注意。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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