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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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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法解釋已於202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釋第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法釋〔1999〕1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釋第14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9年6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9年7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已於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1999年6月25日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肇事人逃跑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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